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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市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锡劳社就[2008]4号) [打印本页]
时间:2008-03-07
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今年1月17日,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严格按省政府规定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和适当发放生活补贴的紧急通知》(苏劳社明电[2008]2号),要求各地须按照《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政发[1999]107号)规定的标准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

1月24日,无锡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调整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锡政发[2008]19号),明确从2008年1月1日起,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月人均300元调整为月人均350元。

按照省劳动保障厅和市政府的要求,并依据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问题的答复》(苏劳社就[2003]14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调整市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按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的40%确定后,月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最高可按市区最低工资标准850元执行;最低须按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50元执行。

二、调整的对象为今年1月份在领失业保险金及以后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

三、江阴市、宜兴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调整,可参照执行。

                   

    

                  二OO八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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